1.培训期间学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科室的作息时间及科室的规章制度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
2.培训期间需请病、事假的,须向培训单位报备;请假3天及以下的,由培训单位批准;请假4天及以上的,需经培训单位和省医学会批准,填写《请假申请表》办理销假手续。
3.病假累计超过14天,事假累计超过7天,培训考核记为不合格者,不发予培训证书。
4.未经培训单位允许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,立即终止培训。
中华医学会基层卫生人才培养
基层医院学科重点人才培训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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